过期药品如何销毁(国家对过期药品销毁的规定)

过期药品如何销毁(国家对过期药品销毁的规定)

家庭都备有常用药,药物放久了难免会过期。很多家庭没有定期清理过期药品的习惯或是将过期药品随意丢弃,也有一些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要外观和气味没有改变,就可以继续服用。

1.延误病情 疗效降低、药品过期后成分改变,其有效成分含量降低,因而不能发挥应有的疗效,患者服用过期药会延误病情。时间过长或存放药品的环境不符合要求,药品的化学成分甚至会改变或分解出一些有害杂质,对人体产生损害。例如,维生素C在空气中放置时间过长,则会被氧化,氧化后的维生素C对人体有害。还有磺胺类、青霉素类药品过期后,容易引发过敏和休克。

2.假药劣药 如果过期药品流入到不法商贩或不法医疗机构手中,他们转卖给农村等偏远地区的病人,将给患者治疗带来难以预计的后果。

3.污染环境 随意丢弃过期药品,将对环境造成污染。药品有毒分解物溶解后,会污染土地和水源,会破坏人和动植物的生物链。因此,过期药品需要进行专业无害化销毁。

过期药品如何销毁(国家对过期药品销毁的规定)

过期药品的销毁

1.对于口服片剂、固体制剂、胶囊等,由于包装盒上有关于药品的基本信息,随意丢弃可能泄露患者的疾病隐私,因此建议将包装盒破坏(如涂黑或撕开)再丢弃,然后把药品从内包装中抠出,放在纸袋或塑料袋中,投入不可回收的垃圾桶中,防止被人再次使用。

2.液体药物 如眼药水、外用药水、口服液等,可将里面的液体分别倒入下水道冲走,注意不要混杂,以免发生反应,影响健康。眼药膏等膏状药物,可挤到信封里,封好后丢弃。

3.对于过期的药品销毁,特别是药品的数量比较多、药品的特殊属性等,处理起来相对比较麻烦,可以选择交给专业的药品销毁公司,比如北京销毁报废中心。

过期药品如何销毁(国家对过期药品销毁的规定)

过期药品如何销毁?

①过期、失效、破损的、患者退回的麻醉、精神药品须妥善保管,销毁应向县卫生局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销毁,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

②销毁其他过期、破损的特殊管理药品,应向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申请,在其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放射性药品使用后的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③报残损(指启用安瓿后使用剩余的药品)由科室的使用医生、护士共同销毁,并在处方背面双人签字,发药人员应核对其签名的真实性。

一.不合格药品销毁方式

1、一般除去包装盒,把片剂或胶囊剥离出来进行销毁。如果是针剂就将药水倒掉进行销毁。

2、常规药品由企业自行销毁你管制药品(毒、麻、精、放、终止妊娠)报当地县级药监部门批准后,由县级药监部门监督销毁,相关手续要齐全,不合格品报表,销毁记录。

过期药品如何销毁(国家对过期药品销毁的规定)

二.不合格药品销毁流程

1、销毁申报
经过财务部核准后,已作过期确认的不合格药品和已作报损的破损药品及其包装,要定期清理和集中销毁。在集中销毁之前,质管部要监督仓储管理部门填报《药品销毁申报表》并附《报废药品明细表》,此两表报总经理批准后向药监局、税务局申报。在批复之前不得自行销毁。

2、销毁周期
为了及时清理库房不造成废品堆积、占用场地,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报废药品的集中销毁工作。在此期间,药监局有统一行动要求时,按统一部署执行。

3、销毁监控
药品在出库销毁之前,在质管部的监控下对账清点药品实物,防止不合格药品流失导致安全事故等不良后果;销毁处理一定要在药监局的指导、监督下,考虑防止环境污染,远离市区及人口居住区和风、水上游;采取捣碎、焚毁、深埋等不留后患的有效措施进行销毁。质管部从出库到销毁结束全程监控。

4、销毁记录
上述报废药品销毁的过程中,质管部监督各环节准确记录并签字。审核、报批的原件交财务部作核销凭据;质管部负责以复印件和全程记录文件资料,在事后三日内整理存档,保存期不少于3年。

过期药品如何销毁(国家对过期药品销毁的规定)

国家对过期药品销毁的规定

法律分析:
1、报废药品是指:经本单位质量、仓储部门确定因质量问题及其他原因不能销售和不能退货的药品;经医药监督管理部门抽检不合格的药品。2、报废药品应专库(区)储存,报废特殊药品必须在原库划定区域内储存,零头要专柜加锁管理,并要有明显标志。3、报废药品要专人专帐管理,帐卡登记准确,保证帐货相符。4、报废药品要及时销毁处理,不得长期积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实施办法和实施步骤,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发给认证证书。其中,生产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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